1、被公安、檢察、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
2、被行政機關列為嚴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3、被證券監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組織給予自律處分,情節嚴重的;
4、拒絕、阻礙監管人員或者自律管理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或者自律檢查權的;
5、因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證券監管部門向協會建議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
6、多次受到投資者實名投訴,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自律規則,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未能向協會和投資者合理解釋被投訴事項的;
7、經營過程中出現《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問答十四》規定的不予登記情形的;
8、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經營管理失控,出現重大風險,損害投資者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