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原始基金超過2000萬元的非公募基金會等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基金會存在非盈利的分配和收入約束機制,要求基金會的捐贈人、實際受托管理者不能從基金會財產及其運作中獲取利益。基金會不能以捐贈以外的其他方式變更財產及產權結構。
基金會是以捐贈為基礎形成的公益財產協會,存在者公益信托關系,具有良好的公信力。基金會是以公益財產形式存在的財產機構,可以通過有效的財產運作實現保值、增值。
基金會所發工資不能超過基金會成本的10%。基金會不以營利為目的,但是基金會需要生存,會通過運作有效的財產維持自身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