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的改革意見,總後勤部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印發了《關於做好退役軍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做好軍人職業年金關系轉移接續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規定了改革和完善退役軍人養老保險制度的管理模式、人員範圍、計發標準和轉移接續辦法。 明確從2014、10、1起,軍人退役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軍人退伍時,由軍人所在單位財政部門壹次性給予其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和職業年金補貼,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
《通知》規定,士兵退役參加企業職工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退役士兵基本養老保險補貼按照其服役期間各年月繳費工資和相應標準計算;軍人職業年金補貼按照2014 10後本人服役期間各年月繳費工資及相應標準計算。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役軍人,退役軍人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和軍人職業年金補貼按照2014 10 1後其服役期間各年月繳費工資及相應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