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壹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範圍的低於654.38+0.8萬元的醫療費用。三級醫院門檻650元,報銷比例50%,上限2000元;二級醫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60%;壹級醫院沒有起付標準,報銷比例65%。
2.至少70歲及以上。
在壹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範圍的65438+萬元以下的醫療費用。三級醫院門檻650元,報銷比例50%,上限2000元;二級醫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60%;壹級醫院沒有起付標準,報銷比例65%。
3.其他城市居民
在壹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範圍的65438+萬元以下的醫療費用。三級醫院門檻659元,報銷比例50%,上限2000元。二級醫院住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55%;壹級醫院沒有起付標準,報銷比例60%。
城鎮居民在壹個結算年度內住院兩次以上的,從第二次住院起,不再收取起付標準費用。轉院或住院兩次以上的,按照轉院或再次住院的規定補足起付標準的差額。
法律依據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