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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調節基金是什麽時間開始征收的?用途是什麽?什麽時間停征?

價格調節基金,是國務院(1988)23號文件《關於試行主要副食品零售價格變動給職工適當補貼的通知》中開始要求征收的,此後全國先後有22個省區的部分市縣實施了價格調節基金制度。 但進入新世紀(14.18,-0.40,-2.74%),由於征管困難和經濟通縮的到來,這壹基金在很多地方停止征收,有的雖未明確停止征收,但已無來源。 1998年5月1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和國價格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條規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這被認為是此次設立價格調節基金的法律依據。 目前全國各地正在集中出臺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並表示從9月或10月開始向生產經營企業和個體戶征收這筆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