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宗旨。通過國際貨幣合作和匯兌的穩定和自由化,謀求國際貿易的平衡發展。
(2)功能和業務範圍。通過業務活動執行協議條款和監管協議的執行情況,保證布雷頓森林會議,建立的國際貨幣體系的順利運行,利用其審查貸款和監督對貸款使用情況的權力,影響中小國家的財政貨幣政策。
(3)組織體制。基金組織最高權重機構是董事會。
法律依據
《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壹條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宗旨是:
壹、通過設置壹常設機構,便於國際貨幣問題的商討與協作,以促進國際貨幣合作。
二、便利國際貿易的擴大與平衡發展,以促進和維持高水平的就業和實際收入,以及所有會員國生產資源的發展,作為經濟政策的首要目標。
三、促進匯價的穩定,維持會員國間有秩序的外匯安排,並避免競爭性的外匯貶值。
四、協助建立會員國間經常性交易的多邊支付制度,並消除妨礙世界貿易發展的外匯管制。
五、在充分保障下,以基金的資金暫時供給會員國,使有信心利用此機會調整其國際收支的不平衡,而不致采取有害於本國的或國際的繁榮的措施。
六、依據以上目標,縮短會員國國際收支不平衡的時間,並減輕其程度。
基金的壹切政策與決定,均應以本條所列宗旨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