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國家鼓勵地方政府為80歲以上的低收入老年人建立高齡津貼制度。國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扶助制度。在農村地區,部分土地、森林、水面、海灘等。,非集體承包的,可作為養老基數,收益可用於養老。
第三十四條老年人依法享受的養老、醫療等待遇應當予以保障,有關機構必須按時足額發放,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國家根據經濟發展、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