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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維修基金

繳納首期維修基金的期限: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新建商品房購買人應當按照以下期限繳納首期維修基金:(1)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辦理新建商品房所有權初始登記前,將新建商品房維修基金存入專門銀行;(2)購房人在辦理房地產權利變更登記前,應當將所購商品房的維修基金按標準存入專門銀行;(3)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起15日內,按照標準繳納維修基金,並存入專門銀行。

確定付款時間

原規定:目前很多房屋維修資金都是購房人辦理房產證時連同契稅壹起繳納的。

新規:商品房業主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應當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否則不得向購房人交付房屋。

維修資金由業主保管。

原規定:物業維修基金應當繳納至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新規:業主大會成立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當地政府建設(房產)部門委托;業主大會成立後,業主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通過召開業主大會,經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2/3以上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業主大會可以委托當地商業銀行作為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在保證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專項維修資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購買國債。

查壹下當地政府房產部門,應該是房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