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按照規定程序批準,依法向特定群體無償征收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非稅收入。政府性基金種類繁多,明顯區別於壹般稅種、特殊類型的稅、費、益,其基本特征是特殊的政策性、被征收的特定群體、特殊的法律關聯性、非待遇支付和專款專用。
雖然政府資金和國外類似的金融工具壹樣,都是擴張性的金融工具,但它們有著不同的背景和現實條件,是我國金融體系在相當程度上失範的產物,在事實上壹度被濫用。
即使在政府性基金管理日益規範的今天,如何有效規範和約束政府性基金這壹特殊的財政收支工具,以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仍然是政府性基金法律制度中值得研究的中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