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簽署《基金合同》和《子公司協議》前,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投資者全面、準確地披露股權投資基金的所有募集業務文件,主要包括基金合同、基金募集宣傳資料、風險揭示書、風險調查問卷等。向投資者說明其權利、義務和投資風險,明確告知投資者該投資無業績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