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
第五條女職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
第十三條企業不支付或者拒絕支付職工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限期支付,造成損害的,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女職工可以自己去社保機構領取生育津貼,也可以由企業代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