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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權限如何劃分?

答:壹是各類政府投資資金主要包括預算內投資、各類專項建設基金和國外貸款。本市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壹般按照“誰出資、誰審批”的原則劃分市、區。

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包括市級政府投資機構投資、市發改委通過市級政府資金平衡的項目等。)由市發改委審批。

區(縣)、管委會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區(縣)、管委會審批。

二、由市、區政府聯合投資的項目,由市發改委負責審批。以區縣投資為主、市政府補助和貸款貼息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三、列入《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附件《上海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細則》的項目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但政府投資的項目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

四、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的市、區分工等。,仍按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發[2007]13號文件執行。

五、本規定範圍以外的區(縣)政府投資項目,按照區(縣)

相關政府法規的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