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該基金的收益分配:
1)每壹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基金當年收益先彌補上壹年度虧損後,方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
3)如果基金當期發生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於面值;
5)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少壹次,最多為六次,每次收益分配時,分配比例不低於當時可分配收益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未事先明確選擇收益分配方式的,則默認為采用現金方式進行分配;
7)在不影響投資者利益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調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項調整不需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