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規定,對中國保險保障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取得的部分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這些收入包括: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資金;從依法被撤銷、破產的保險公司的清算財產中獲得的賠償收入、向有關責任方追償的收入、依法處置保險公司風險獲得的財產轉讓收入;接受捐贈收入;銀行存款的利息收入;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中央企業債券和中央金融機構債券的利息收入;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基金使用收入。
通知還規定,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部分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豁免範圍包括新設立的基金賬簿;保險公司在風險處置和破產救助過程中簽署的產權轉讓文件;保險公司風險處置過程中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以保險保障基金的自有財產和獲得賠償的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按規定與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簽訂上述產權轉讓文件或應稅合同的其他當事人,征收印花稅。來源: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