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信托公司,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並領取金融許可證
2法律依據
《信托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2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13號)
3申請條件
設立信托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三)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註冊資本;
(四)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托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托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4註冊資本要求
信托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註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