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應該如何征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關於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營業稅政策的通知》,涉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應嚴格納入稅收管理。根據規定,納稅人以價款向對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包括手續費、基金、代收費、代收基金、預付資金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應當繳納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對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1996]29號規定納入預算管理的各類資金,通過漲價形成的,在繳納流轉稅後納入預算。凡經中央和省級財政部門批準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無論是行政單位收取還是事業單位收取,均不需要繳納營業稅;未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應當繳納營業稅。為便於支付管理,對經中央批準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分批發布不繳納營業稅的收費(基金)清單;凡經省批準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由省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分批出具不繳納營業稅的收費清單,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沒有列入名單的,要繳納營業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凡涉及納稅的收費,都應納入稅收管理,進行稅務登記,收費時應申報並使用稅務發票。不納稅的收費和基金項目應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壹印制或監制的收費和基金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