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喪葬補助費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個月。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生前死亡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無勞動能力並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月30%,喪偶老人或孤兒,每人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10%。為受撫養親屬批準的撫恤金總額不得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