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建設部、財政部發布了《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開啟了房屋公***維修基金繳納的先河,開始為非強制性繳納,後來演變為房屋辦理產權證時必須繳納的費用之壹。
1999年購房的職工,購房人按每建築平方米26元、售房單位也按每建築平方米26元的標準交納公***維修基金。從2000年4月1日起,公***維修基金的交納標準調整為:多層樓房、別墅壹般按照購房款2%的比例收取;高層樓房及
多層帶電梯樓房壹般按照購房款3%的比例收取。售房單位按多層住宅售房款的2%、高層住宅售房款的3%的比例,籌集公***維修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