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保險制度通常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建立基金制度,作為社會保障的壹個重要組成部分,基金由國家、集體和個人三方面***同籌集,醫療保險費則由醫療保險機構支付。
2、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渠道由七部分組成:雇主(單位)資助;雇員(個人)出資;國家補貼;利息收入;調劑收入;轉移收入;其他收入 (滯納金及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不包括罰金);
為何為多方籌資(這個有歧義啊,第壹種是為什麽是多方籌資的方式,第二種事為什麽為了多方而籌資,應該是第壹種吧):
1、由國家通過稅收等方式籌集資金的形式,社會公平性最高,全民享受,人人平等;能有效地籌集資金,來源穩定;社會***濟性最強,疾病風險全民分攤;高度集中管理,有利於政府宏觀調控。
2、由企業、單位、個人等多方通過強制繳費的形式,資金來源穩定,獨立性較強,可根據國家經濟實力和國民收入水平進行調整,靈活性較強;社會公平性較高,權力與義務基本對應;社會***濟性較強,在法定範圍人群內實現風險分攤;有專門的社會保險機構,對費用的增長有壹定的控制能力。
3、由自願參保式的籌集資金的形式,靈活多樣,適合社會多層次的需要;醫療消費者的選擇自由度較大,促進了醫療保險組織和醫療服務機構間的競爭;國家財政負擔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