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質不同
基金廣義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壹定數量的資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資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資金。我們現在提到的基金主要是指證券投資基金。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2、特點不同
是投保人與保險人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在平等互利、協商壹致的基礎上通過自願訂立保險合同來實現的,而社會保險則是通過法律強制實施的。
基金單位的買賣委托采用“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和“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基金交易委托以標準手數為單位進行。
3、意義不同
從法律意義上說,保險是壹種合同行為,即通過簽訂保險合同,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被保險人以繳納保費獲取保險合同規定範圍內的賠償,保險人則有收受保費的權利和提供賠償的義務。
基金對國家推動經濟的發展效果。促進資金的橫向融通和經濟的橫向聯系,提高資源配置的總體效益,對基金代銷機構建立和完善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經營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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