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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自備電廠政策

法律分析:電網企業應當按照本省(區)統壹標準向自有電廠收取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費,同時向接入電網的自有電廠收取系統備用費。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和熱電聯產的自備電廠以外的自備電廠。對按國家政策免交三峽基金、農網還貸基金或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的企業,其自備電廠不繳納相應的基金或附加費。應急備用柴油發電機組與企業自備電廠性質不同,不繳納政府性基金和附加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0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二)標的物;(3)數量;(4)質量;(五)價格或者報酬;(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