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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基金合作模式

首先,不具備公募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可以與具備公募資格的組織(包括公募基金會)合作開展慈善募捐。依據是《慈善法》第二十六條:“不具備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與具備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以慈善為目的,由慈善組織進行公開募捐,並對所募集的款物進行管理。”

其次,在合作募捐過程中,名義上的募捐者應該是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而不是公募組織和非公募組織。

第三,公募機構在進行募捐時,應當註意《慈善法》關於募捐的相關規定。即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寫明募捐的目的、起止時間和地區、活動負責人的姓名和辦公地址、接受捐贈的方式和銀行賬戶、受益人的範圍、募捐的目的、募捐的費用、剩余財產的處理等。開展募捐活動前,應當將募捐方案報民政部門備案。同時,公募機構也應當註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由於公募機構只是名義上的募捐者,應當在募捐方案中明確說明誰將真正使用募捐材料,讓公眾了解募捐的實際使用者是如何使用募捐材料的。

第五,非公益組織在募捐前,應當與公益組織簽訂協議,約定募捐款物的用途、範圍、交付期限、方式、監督管理等內容。募集的資金和物資應當依法進入公募機構的賬戶,由公募機構管理。公募機構根據雙方合作協議向合作的非公募機構撥付資金。但公募機構不僅僅是“掛靠”機構,更應該承擔監管責任。壹旦非公募機構在使用捐贈時違法違規,公募機構也應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