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社會保障幫助被保險人分散和避免生活中的危險和損失;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和運營,加強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預算撥款、國有資本劃轉、基金投資收益和國務院籌集的其他資金組成。
第三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國家社會保障儲備基金,用於在人口老齡化高峰期補充和調節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
第四條國家根據人口老齡化趨勢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確定和調整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規模。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方案,由國務院確定。
第五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辦法,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和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