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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

在18世紀末、19世紀初產業革命的推動後產生的,而後興盛於美國,已經風靡於全世界。

在不同的國家,投資基金的稱謂有所區別。英國和中國香港稱之為“單位信托投資基金”;美國稱為“***同基金”,日本和中國臺灣則稱為“證券投資信托基金”。這些不同的稱謂在內涵和運作上無太大區別。投資基金在西方國家早已成為壹種重要的融資、投資手段,並在當代得到了進壹步發展。20世紀60年代以來,壹些發展中國家積極仿效,愈來愈運用投資基金這壹形式吸收國內外資金,促進本國經濟的發展。

1997年11月14日,我國頒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6月1日頒布了《證券投資基金法》。以這兩部法律為界點,我國的基金行業主要分為三個階段,即早期探索階段(20世紀70年代——1997年11月)、試點發展階段(1997年—2004年6月)、快速發展階段(2004年6月1日——至今)。

這不僅支持了我國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事業,而且也為廣大投資者提供了壹種新型的金融投資選擇,活躍了金融市場,豐富了金融市場的內容,促進了金融市場的發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