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範圍的通知》 第壹條 將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由現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三萬,季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月銷售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季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的繳納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