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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 國設立哪些具體的機構為和平服務呢?

壹、聯合國大會,簡稱“聯大”,由全體會員國組成。它是聯合國的審議機構。

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聯合國安理會作為國際集體安全機制的核心,已經成為公認的多邊安全體系最具權威性和合法性的機構。

三、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是協調14個聯合國專門機構、10個職司委員會和5個區域委員會的經濟、社會和相關工作的主要機構。

四、聯合國托管理事會,1994年11月1日正式停止運作。

五、國際法院,國際法院是聯合國主要司法機關,主要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

六、聯合國秘書處,聯合國秘書處是聯合國各機構的行政秘書事務機構。秘書長在國際事務中以聯合國代表的資格出現,代表聯合國與會員國及其他國際組織進行聯系,可以代表聯合國到出現國際沖突和爭端的地區進行了解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