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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單位未及時為職工繳納失業保險

問:公司出現財務困難,導致無法及時繳納員工失業保險金。這種情況下我該怎麽辦?

答: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或者拒絕繳納失業保險費。繳費人連續6個月以上未支付職工工資,無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可以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緩繳本單位和繳費人的失業保險費,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可以緩繳。

破產企業自人民法院作出破產裁定之日起停止繳納失業保險費,在此日期之前所欠失業保險費納入第壹清償程序。被兼並企業在企業兼並前所欠的失業保險費,由被兼並企業繳納。

失業保險有哪些組成部分?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組成:

(壹)繳費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3)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失業保險待遇的支出範圍:

(壹)失業保險待遇;

(二)農民合同制工人失業後的壹次性生活補助費;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及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5)失業人員接受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補貼;

(六)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