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國家關於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原則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公司參加了職工大病醫療費用統籌(以下簡稱統籌),確保公司職工和退休人員患大病時得到基本醫療保障,平衡企業醫療費用負擔;
2、大病的原則是:
(1)互助共擔風險;
(2)保障基本醫療,克服浪費;
(3)國家、企業、個人合理負擔。
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醫療費用,不屬於統籌範圍:
1,未經批準在非定點醫院就診(急診搶救除外);
2.患職業病、工傷或者舊傷復發的;
3.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
4.因本人違法行為造成的傷害;
5、事故造成的食物中毒;
6.因自殺而接受治療(精神病發作除外);
7.醫療事故造成的傷害;
8、按國家和本市規定應自理的醫療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的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