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本市社會醫療保險且按規定正常享受統籌待遇的參保人(以下簡稱參保人),由於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傷病的,其醫療費用應當由第三人按照確定的責任大小依法承擔。
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參保人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應當由第三人承擔的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