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保人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轉院住院的,基金報銷比例在參保地住院報銷比例基礎上分別降低5%和10%;不同意轉移的,基金報銷比例分別下降15%和20%;
(2)長期(3個月以上)跨統籌地區異地居住,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住院的,按照參保地住院報銷比例執行;不備案,基金報銷比例分別下降15%和20%;
(3)短期(3個月內)跨區域規劃外出探親、旅遊等。因急性病住院的,在住院5個工作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的,按照參保地住院報銷比例執行;逾期或未備案的,基金報銷比例分別降低15%和20%;
(4)參保人員異地醫療費用與統籌地區醫療費用合並計算參保人員個人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額。
2.以上參考來源及更多內容:《廣西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桂人社發[2065 438+0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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