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入,歸夫妻雙方所有。該規定明確界定了認定夫妻共有財產的範圍。股票增值部分作為壹種生產經營所得,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就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從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個人財產或者夫妻財產難以認定的,由主張權利的壹方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拿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無法核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婚前股票、資金在婚後的增值或貶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但本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存款在婚後進行,利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