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建立農村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第三條:凡參加我市新農合的農村居民和隨參合父母享受新農合醫療待遇的新生兒,符合下列三項條件之壹的,納入農村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範圍:
(1)參加首診或主診的農村居民患有兒童白血病(0-14歲)、先天性心臟病(0-14歲)、終末期腎病、乳腺癌、宮頸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藥結核病、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肺癌、食管癌、胃癌、結腸癌、直腸癌、慢性病。對甲亢、唇腭裂、BH4缺乏、危重孕產婦等22種重大疾病,經新農合報銷後,新農合報銷政策內個人費用累計超過3000元(含3000元)、政策範圍外個人費用累計超過3000元(含3000元)的部分。
(二)除上述22種重大疾病外,農村居民年度住院和大病門診醫療費用,經新農合報銷後,新農合報銷政策範圍內年度自費費用累計2萬元以上(含2萬元),政策外年度自費費用累計4萬元以上(含4萬元)。
(三)新農合報銷政策外費用設定為醫療費用總額上限,壹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外費用為10%(含10%,下同),二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為20%,市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和市外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為30%,超出上限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