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制度,制定和調整全國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使用和支付的原則、條件、標準和程序,組織制定、調整和公布國家藥品目錄並編制統壹的醫療保險代碼,對全國基本醫療保險用藥進行管理和監督。國家醫療保障機構受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委托,承擔國家藥品目錄調整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管理工作,制定本地區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管理政策措施,並負責藥品目錄的監督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國家藥品目錄為基礎,按照國家規定的調整權限和程序,將符合條件的民族藥、醫療機構制劑和中藥飲片納入省級醫保支付範圍,按規定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後實施。自治區醫療保障部門負責藥品目錄及相關政策的實施,按照醫療保險協議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用藥行為進行審核、監督和管理,按規定及時結算和支付醫療保險費用,承擔相關統計監測和信息報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