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上限和下限,下限不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私營企業職工、個體經營戶和非城鎮戶籍職工不低於50%,私營企業法人股東、業主和個體工商戶不低於100%);最高不得超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市統計局每年公布本市職工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條* * *個人繳費年限累計至15年,退休後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