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收入是國家通過向社會征收以及出讓土地、發行彩票等方式取得收入。
政府性基金征收制度主要包括征收主體和征收程序兩個方面。使用制度是財政支出層面的制度,應當重點關註使用原則、使用範圍和使用主體問題。
會計制度和國庫制度是實現政府性展金日常管理的輔助性制度,可以納入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制度的範疇加以研究。政府性基金監督制度應當主要指向與政府性基金日常管理相關的行政行為或行政過程。
擴展資料:
政府性基金設立程序的本質是立法程序,實現政府性基金設立的合法化,需要同時依據合法性原則對現有政府性基金項目進行清理,並規範現行的政府性基金申請審批程序。
政府性基金的設立範圍在形式層面上應當體現政府性基金與稅收等其他財政工具的功能界限,在實質層面上則應當體現政府與市場、社會的必要分工,現行政府性基金設立範圍有待予以相應完善。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