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所需材料:維修基金統計證明;拆遷差價結算憑證;婚姻證明;不動產權證;購房發票(收據);商品房買賣合同;身份證;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房改房審批證明;二手房轉讓合同;契稅完稅憑證;房屋拆遷(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借記卡或借記卡號;保障性住房購房合同(協議)。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