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並,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同時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
1.生育保險費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合並繳納,由稅務機關統壹征收管理。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原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之和。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應當設立生育待遇支出項目,生育保險基金不單獨列項。
2、用人單位應按月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應當按月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3.下列人員或其用人單位無需繳納生育保險費,應繳納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相關要求執行:
(壹)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參加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
(三)因工致殘並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並辦理傷殘退休手續的職工;
(四)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未達到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