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行。
代銷基金產品由總行進行統壹準入。審批和渠道管理未經總行批準。分行不得自行代銷產品。
壹、基金代銷機構有5類,分別是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
二、代理基金銷售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9條: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機構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2、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範穩定;
3、有與基金銷售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其他設施;
4、有安全、高效的辦理基金發售、申購和贖回等業務的技術設施,且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的有關要求,基金銷售業務的技術系統已與基金管理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相應的技術系統進行了聯網測試,測試結果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5、制定了完善的資金清算流程,資金管理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的有關要求;
6、有評價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和基金產品風險等級的方法體系;
7、制定了完善的業務流程、銷售人員執業操守、應急處理措施等基金銷售業務管理制度,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的有關要求;
8、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
9、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