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參與狀況不同。基金GP負責基金運營,基金LP不參與基金運營。
三、收益不同。基金GP承擔無限責任提取20%的收益,基金LP承擔有限責任提取80%的收
益。
四、主體形式範圍不同。基金GP的主體形式範圍較窄,基金LP的主體形式範圍較為寬泛。
五、定義不同。基金GP指普通合夥人,基金LP指有限合夥人。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
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由於我國法律有所禁止,所以基金GP的主體形式範圍較窄。但是,基金LP的主體形式可以是投
資企業或金融保險機構和個人投資者。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
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
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當基金GP是自然人的時候,是無法規避無限連帶責任風險的。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新編金融法小全書(第五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