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積金和社保的繳費基數不壹樣。定義如下:
(1)住房公積金和社保屬於不同的用途,住房公積金和社保的基數不同;
(2)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3)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九十條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擅自變更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和費率,導致少繳或者多繳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壹條
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法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二、社保繳費比例是多少?
1,養老保險,企業和職工雙方繳納,企業繳納20%,個人繳納8%;
2.醫療保險由企業和職工雙方繳納,企業繳納7.5%,個人繳納2%;
3.失業保險由企業和職工雙方繳納,企業繳納2%,個人繳納1%;
4、工傷保險,由企業自行繳納,企業自付1%;
5、生育保險,由企業自行繳納,企業繳納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