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
2、生育津貼按月工資發放。用人單位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方法為:4月至次年3月,用人單位月平均繳費基數。女職工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為生育保險基數,可根據本人工資總額計算。同時,給予生育津貼:
(1)正常分娩(含懷孕7個月以上早產)享受3個月生育津貼,生育津貼1500元;
(2)難產(含剖宮產)的,享受三個半月的生育津貼,生育津貼2000元;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生育津貼,生育津貼2000元;
(4)懷孕4個月以上(含4個月)流產(引產)不滿7個月的,享受1個半月的生育津貼,給予600元的生育津貼;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或宮外孕享受半個月。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