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大病醫保報銷比例:
1、累計金額在1.2萬元以上3萬元(含)以下部分賠付 55%;
2、3萬元以上 10萬元(含)以下部分賠付65%;
3、10萬元以上部分賠付75%,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不低於30萬元。
註意事項:在計算大病保險個人累計負擔額度時,不扣除貧困患者當年享受的醫療救助額度。對經基本醫保報銷和大病保險賠付後個人負擔仍然過重的患者、精準扶貧對象和無錢棄醫貧困人員等困難群體實施有效保障和精準幫扶。
二、大病醫保報銷範圍,大病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內的個人負擔部分,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將報銷75%。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