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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產品需要變更基金管理人

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二十三條: 私募基金運行期間,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 當在 5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壹)基金合同發生重大變化; (二)投資者數量超過法律法規規定; (三)基金發生清盤或清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 (五)對基金持續運行、投資者利益、資產凈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件。

回答:如果私募基金確實發生業務性變更,比如管理人、托管人、止損線、清盤線發生變化,通過“產品業務變更”操作。填報錯誤修正只適應於修改以前錯誤。目前情況下,管理人暫時不需要進行操作。保險起見可以發送情況說明函發至中國基金業協會郵箱pf@amac.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