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或免除城市維護建設稅稅負的優待規定。城建稅以“三稅”的實繳稅額為計稅依據征收,壹般不規定減免稅,但對下列情況可免征城建稅:
(1)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流轉稅,免征城建稅;
(2)從1994年起,對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建稅;
(3)2010年12月1日前,對中外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暫不征收城建稅。2010年12月1日以後,根據2010年10月18日頒布的《國務院關於統壹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適用國務院1985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1986年發布的《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
需特別註意:
1、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納的城建稅;
2、“三稅”先征後返、先征後退、即征即退的,不退還城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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