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2.流程:
符合上述條件的,離開原用人單位時應要求領取失業救濟金(非自願失業的含義應在勞動合同終止證明中表示)。原用人單位在15天內將材料轉到社保失業部門,失業人員限時申報,審核通過後即可領取失業救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