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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破產清算的財產分配順序如下

法律主觀性:

宣告破產後,財產分配順序為:第壹順序,破產財產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債務;第二順序是員工債權;第三單,社會保險費和破產人所欠稅款;第四順序,普通破產債權。《企業破產法》第壹百壹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受益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撫恤費用,所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二)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

法律客觀性:

企業破產法第壹百壹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受益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撫恤費用,應當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二)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