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發票,由深圳市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管理中心(歸國土資源與房地產局管理)出具專用票據和交款證明文件《繳交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證明書》。
法律依據:
1.《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1998年7月29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第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3.《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深圳市政府二屆三十五次常務會議通過);
4.《深圳市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管理規定》(深府〔2006〕40號);
5.《關於收繳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的實施意見》(深府辦〔2006〕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