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按照申領人員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 工資 除以30再乘以 產假 天數計發。 生育津貼即為 產假工資 ,生育津貼高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由用人單位補足。 產檢天數的計算是,正常生育98天,難產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晚育獎勵假30天。
法律客觀:《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壹)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