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性原則,社會保障基金是壹種專款專用的基金,是受保人的“保命錢”。為了確保社會保險機構有足夠的償還能力,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運營是必須遵守安全性原則,使基金能夠安全返回。多數國家通過立法規定社會保障基金必須投資於安全性資產上,因此政府債券作為“金邊債券”往往成為首先。但是,安全性資產的收益率較低,在通常情況下難以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2、流動性原則,基金投資的流動性是指為保值增值而將基金投資的某壹項資產,在其不損失原價值的條件下,能隨時可轉換現金的能力。為了應付諸如醫療、工傷等保險隨時可能支付的需要,投入營運的基金能夠保持壹定的流動性。在各類資產中,債券和銀行存款的變現能力較強,但收益較低,尤其是定期存款如果提前支取,往往會喪失利息收益。不動產的投資收益較高,可流動性差。對於不同的社會保險項目來說,由於基金的用途不同,對流動性的要求也不同:失業、疾病、傷殘保險基金,要求變現能力較高,往往投資於短期或中期的項目上;養老保險基金的周期長,可以投資長期性項目。
3、盈利性原則,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歸根到底依賴投資的收益,沒有收益,就不能保值,更談不上增值。因而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必須有較高的盈利性,從而進壹步提高社會保障基金水平,促進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及社會進步和經濟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