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銀行存款1000。
2.借:支出-基本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辦公費200。
信用:現金200
3.借:暫付款-陳棟1000。
貸項:現金1000
4.借:支出-基本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辦公費2000。
借:支出-基本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會議費1700。
借:支出-基本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3500元。
借:支出-基本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培訓費2000。
借:支出——基本支出——商品和勞務支出——印刷費5500元。
貸款:銀行存款14700。
5.借方:銀行存款100000。
貸:轉入資金——基本支出75000元。
貸款:撥款-項目支出25000元。
6.借方:銀行5萬元。
貸款:5萬元(或財政專戶等收入5萬元)。
(根據財政部財綜[2004]53號《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等非稅收入管理規定,以各級政府、國家機關、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名義進行的非定向捐贈收入,應當作為政府非稅收入上繳政府)。
7.借:證券20萬。
貸款:銀行存款20萬。